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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沈长征旅游时在中转站滞留了八个小时,由于认为航空公司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安排,去年11月将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精神损失赔偿一元钱,他也因此成为中国状告航空公司第一人。2003年12月4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以管辖权在昆明为由,作出将案件移送到昆明审理的裁定。对于这个判决,日前,沈长征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昨天,刚刚得到东方航空公司答辩状的沈长征说,“就是打到最高法院,我也要把官司打到底。”
“流量控制”导致滞留八小时
2003年9月,沈长征见十一长假即将到来,忙碌了大半年的他决定带着家人到昆明旅游,好好地放松一下。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这次自助游,他不但没有放松,还引来了一场官司。
去年的9月27日,沈长征拿着托朋友买来的打折机票带着家人登上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公司MU4682次航班。当天12点50分,在中转站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因为流量控制,本应停留30分钟的飞机停留时间增加到了八个小时。
“我们的飞机上有140多名乘客,其中有几岁的孩子,也有60多岁的老人,还有俩外国人。对于我们的滞留,航空公司没有给出任何解释。”沈长征说,“当时候机室里一片混乱,乘客群体性地和机场的地面代表交涉,可她们只是说正在等公司总部的命令,什么也不做。”“我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当时航空公司就给我们安排到了宾馆里休息。”沈长征当时觉得航空公司的做法不是很妥,产生了追究航空公司责任的想法。“同机的旅客得知我的想法后就主动给我留下了联系方式,回到沈阳后,我就收到了他们给我写来的证明材料。”
回到沈阳后,沈长征就查找相关的规定,果然,他查到按照国家民航总局发布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乘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沈长征据此在2003年10月15日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返还机票并赔偿损失200元。
公益官司索赔一元精神补偿
沈长征说立案没有多久,他就接到了一个自称是东方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她问我可不可以和解,我拒绝了,官司的输赢并不重要,我就想通过这个案例让大家知道法律还有这样的规定。”
据沈长征介绍,他的公司是专门给大公司做法律管理和法律咨询方面工作的,他的法律意识比较强。沈先生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给乘客一个满意的答复,让广大老百姓知道旅客滞留中转站,航空公司应该给安排休息。“民航是个垄断的企业,他们的经营应当合法。虽然我购买的是打折票,但服务不能打折。”
为了增加案件的公益性,沈长征在2003年11月21日向东陵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的书面申请,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一元钱,并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向其道歉的请求内容。
诉讼之前出现管辖之争
沈长征说在打官司之前,他已经考虑到了这个案件的难度,但他没有想到这个案件还存在着管辖权上的异议。
就在沈长征变更诉讼请求后没多久,2003年12月22日,沈长征就收到了东陵区法院的裁定书。东陵区法院称东方航空公司对沈长征的指控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东陵区法院认为被告的所在地是昆明市巫家坝机场,应当由昆明市的法院管辖,于是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昆明法院审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运输合同引发的纠纷可以在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沈阳作为始发地是有管辖权的。如果我到昆明打官司无形之中增加了许多的诉讼成本。”针对沈长征的上诉,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公司作出了答辩。航空公司认为沈长征在诉讼中将侵权和违约诉讼合并到一起了,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根据民法的规定案件的审理权应该在昆明。
为了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沈长征还给中国民航总局局长写了信。在信中,沈长征表示“无论本案最终是在沈阳还是在昆明审理,也无论是本案最终的结果如何,它都将是消费者的胜利”。
“这个官司我要打下去,就是打到最高法院我也要打下去。”沈长征说现在还不知道二审法院的开庭日期,但这起案件已经引起了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注意,他相信开庭审理的日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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