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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励办法
2007-01-11 14:20|来源:航采网|字号: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表彰先进,激励从业人员保证安全的积极性,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按绩施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三条 民航总局的安全奖励经费纳入财务年度预算,从民航安全资金中列支。根据“民航总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用于安全奖励的费用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0.2‰;其他航空企事业单位用于安全教育和安全奖励的费用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2‰。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

  第四条 安全奖励的类别:

  集体奖:通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安全奖杯或奖牌。

  个人奖:通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安全奖章(牌)和证书。

  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向获奖单位或人员发给一次性奖金。

  1、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嘉奖。

  2、对成绩显著、有较大贡献的,给予记功;奖励2-10万元。

  3、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给予记大功;奖励10-20万元。

  4、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授予荣誉称号;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民航总局每年对全面实现行业安全目标的航空公司,评选出四个最佳单位,分别授予:

  航空安全“金鹏杯”

  ——年飞行时间30万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公司;

  航空安全“金鹰杯”

  ——年飞行时间 10万(含)-30万小时之间的航空公司;

  航空安全“金雁杯”

  一年飞行时间10万小时以下的航空公司(年飞行时间不超过3万小时的航空公司,原则上不参加该奖杯评比,如全年未发生事故征候,将给予通报表彰);

    航空安全“金鸥杯”

  ——年飞行时间3千小时(含)以上的通用航空公司(年飞行时间3千小时以下的通用航空公司,原则上不参加该奖杯评比,如全年未发生事故征候,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六条 运输航空公司不发生飞行事故,民航总局将根据航空公司连续安全飞行时间授予飞行安全纪录奖:

  连续安全飞行100万小时,授予“飞行安全一星奖”;

  连续安全飞行200万小时,授予“飞行安全二星奖”;

  连续安全飞行300万小时,授予“飞行安全三星奖”;

  连续安全飞行400万小时,授予“飞行安全四星奖”;

  连续安全飞行500万小时,授予“飞行安全五星奖”。

  获得“飞行安全五星奖”以后,再连续安全飞行每增加100万小时增加一星。1000万小时授予“飞行安全蓝天钻石奖”。

  通用航空公司连续安全飞行5万小时,授予“通用航空安全飞行先进单位”称号。

  飞行院校连续安全飞行按起落架次计算(起飞、着陆算1架次):

  连续安全飞行50万起落架次,授予“飞行训练安全一星奖”;

  连续安全飞行100万起落架次,授予“飞行训练安全二星奖”;

  连续安全飞行150万起落架次,授予“飞行训练安全三星奖”;

  连续安全飞行200万起落架次,授予“飞行训练安全四星奖”;

  连续安全飞行300万起落架次,授予“飞行训练安全五星奖”。

  获得“飞行训练安全五星奖”以后,再连续安全飞行每增加100万起落架次增加一星。1000万起落架次授予“飞行训练育鹰钻石奖”。

  第七条 民航总局每年对全面实现行业安全目标的机场评选出三个最佳单位,分别授予:

  机场安全保障“金鼎杯”

  ——年度保障飞机起降10万(含)架次(起飞、降落各算1架次)以上;

  机场安全保障“金樽杯”

  ——年度保障飞机起降1万(含)-10万架次;

  机场安全保障“金爵杯”

  ——年度保障飞机起降1万架次以下。

  第八条 民航总局每年对年内全面实现行业安全目标的空中

  交通管制单位评选出空管安全优胜单位,并授予“空管安全优胜奖杯”和“空管安全优胜奖牌”。其中,奖杯是流动杯,连续三年获得奖杯的单位将永久保留奖杯。

  评选1个地区空管局;

  评选2个空管中心(站)或航管站。年度综合保障飞行15万架次(从2006年起,以后每年按照8%递增向下取整,起飞、降落、飞越各算1架次)以上的和以下的单位各一个。

  评选3个由地方和民航飞行院校管辖机场的空管单位。

  第九条 凡满足第五、六、七、八条的获奖单位,民航总局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凡全面实现民航总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的单位,奖励资金由企事业单位自筹。

  第十条 飞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1、安全飞行12000小时的飞行人员,授予安全飞行铜质奖章;

  2、安全飞行15000小时的飞行人员,授予安全飞行银质奖章;

  3、安全飞行18000小时的飞行人员,授予安全飞行金质奖章(驾驶员机长时间不得少于1/2;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其担任教员时间不得少于1/2);

  4、安全飞行22000小时的飞行人员,分别授予“功勋飞行员”、“功勋通信员”、“功勋机械员”、”功勋领航员”奖章和荣誉称号(驾驶员机长时间不得少于1/2;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其担任教员时间不得少于1/2人)。

  飞行人员每发生1起责任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征候,扣除直接责任人1000小时的安全记录基数。

  飞行人员安全奖由航空公司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审批。安全飞行奖章获得者均获荣誉证书和奖金;奖章由地区管理局颁发,奖金数额由航空公司、飞行学院自行确定和发放。

  第十一条 对保证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地面安全、应急救援有突出贡献的飞行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保安人员和其他保障人员,将结合本专业特点,按事迹分别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飞行安全奖杯”、“机场安全保障奖杯”、“空管安全优胜奖杯”、“飞行安全纪录奖”和“飞行训练安全纪录奖”由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机场司、空中交通管理局分别负责考评、推荐,由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审核,报民航总局批准并实施奖励。

  第十三条 对集体或个人的奖励,由所在地区管理局申报,对在突发事件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也可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地区管理局申报,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审核并报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通报嘉奖可由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分别实施;立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由地区管理局申报,民航总局审批并实施;

  第十五条 凡实现年度安全责任目标的企业责任人、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励,由地区管理局考评后下发奖励通报,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航空公司参加航空安全奖杯评选的条件(该条件只是评比奖杯使用,不作为万时率的统计方法和依据):

  1、每年凡全面实现行业安全目标的航空企业可参加奖杯评比。

  2、凡发生事故征候(例如:属厂家原因)都列入航空公司的统计次数(意外原因除外)。

  3、事故征候次数均以系数累计:

  事故征候1次按系数1统计;

  人为责任原因的事故征候1次按系数1.5统计;

  严重事故征候1次按系数2统计。

  4、发生一般地面事故1次按系数2统汁。

  5、系数的总和与飞行总时间相除,万分比低者获得奖杯。

  6、没有发生事故征候或万分比相同的单位,飞行时间多的单位获得奖杯。

  7、凡发生事故征候隐瞒不报的,取消评奖杯资格。

  8、奖杯评选完成后,如发现获奖杯单位有隐瞒事故征候的事件,经查实后,收回奖杯,由排名第二的单位获得奖杯。并对隐瞒事故征候而获奖杯的单位在媒体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七条 机场安全保障奖杯评比条件:

  1、发生重大及其以上航空飞行、地面事故的机场,不得参加安全奖励评比;

  2、评比采用计分制的形式,引入风险系数。各机场年度总分为100分,对于同档次中运量有差异的机场,根据扣分标准,用全年扣除总分数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得出年度最终扣除分数,用总年度分数减去最终扣除分数得出实际得分。具体计算办法为:

  年度总分-风险系数×年度扣除总分-实际得分(小数点后保留1位);

  年度内发生以下事件或事故每起按照相应分值从100分中扣除(最低分为0分,不产生负分):

  (1)机场责任造成的劫机(含未遂)事件每起扣30分;

  (2)一般航空地面事故每起扣20分;

  (3)机场责任造成的其他飞行事故征候每起扣10分;

  (4)机场责任造成的鸟击飞行事故征候每起扣5分;

  风险系数计算方法为:

  风险系数上限为0.8,下限0.4,小数点后保留2位;

  “金鼎杯”:风险系数=10万架次/当年实际飞机起降架次

  “金樽杯”:风险系数=1万架次/当年实际飞机起降架次

  “金爵杯”:风险系数=0.1万架次/当年实际飞机起降架次

  (5)在同一档次,年度累计安全分值相同时,发生事故征候多的机场,排名靠后。如分值仍相同,以民航总局年度内认定的飞机起降架次多的机场排名优先;

  (6)年度内发生安全事故或最终得分分值低于60分的机场,不参加当年的安全评比活动;

  (7)如果机场管理机构瞒报评比范围内事故或事故征候,经查实,取消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该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安全奖杯评比条件:

  1、基本指标

  (1)杜绝空管责任原因的航空器飞行事故;

  (2)未发生空管责任原因的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3)未发生空管责任原因的飞行事故征候(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行业标准MH2001-2004);

  (4)无空管用户对空管单位的有效投诉;

  (5)空管设施设备系统的运行正常率(实际工作时间/规定的工作时间)不低于99.99%;

  (6)航空气象对重要天气的预报准确率不低于78%;航空气象观测错情率不超过万分之1.5;

  (7)航行通告发布、接收及处理工作中,责任性严重差错事件发生率不超过万分之0.5(严重差错事件数量/航行通告数量)。

  2、组织管理

  (1)安全会议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制订了相应的职责和议事程序,召开月度或季度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隐患、疏漏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2)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监察制度、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重叠制度、岗位见习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运行维护制度等。建立了空管运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手册。

  (3)协调机制。与军航建立了防止飞行冲突的协调方案,落实了军民航协同会议及信息报告、通报制度。与机场、航空公司等空管用户建立了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向空管用户通报空管安全信息,研究分析空管用户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3、技术管理

  (1)技术检查。配备空管各专业的技术检查人员,技术检查的记录完整,评价技术人员状况,提出改进的建议。

  (2)设备管理。建立明确的通信与网络、地面导航设备、空管监视设备、空管数据库、空管自动化终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巡检和维护制度,建立了设施和设备及应急情况的协调工作程序,制订了空管设施设备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建立了备件管理制度。

  (3)突发事件的处置。建立了完善的应急与突发事件处置机构和程序,明确了该机构的责任,制订了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工作程序和流程图。

  4、工作效能

  (1)专机及重要飞行的组织与保障安全、正常。

  (2)及时发现并成功避免航空器飞行事故、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3)积极主动协助飞行人员正确处置故障航空器安全飞行,避免可能的危险和损失。

  (4)空中交通流量管理或控制,未造成大面积的航班延误。

  (5)用户调查中,空中交通服务质量综合评比与评价成绩突出。

  第十九条 各航空公司安全飞行记录起始时间计算方法:

  1、已经合并运行的航空公司,以主体航空公司的航空安全记录计算,飞行安全记录奖的时间从最后一次发生飞行事故后开始累计。分、子公司合并前的飞行事故不计算在内;

  2、合并运行后的各分、子公司的航空安全记录可以按该公、子公司从原单位组建第一支飞行队伍算起的实际安全记录计算。

  第二十条 飞行人员安全飞行时间计算方法:

  在本办法中,飞行员飞行时间是指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实际飞行时间,军用和其他飞行时间可连续记录,但不进行折算。

  以运输飞行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通用飞行小时换算率为1∶2.8;每年折算后的时间最多不超过1000小时,在通用航空企业航班飞行时间不折算。1995年底以前的飞行学院教学飞行小时换算率为1∶3.2,1995年底以后的教学飞行时间按实际飞行时间累计,不再折算。凡由通用航空和航校教员转入运输航空公司的飞行人员,其原单位安全飞行小时的折算按此执行办法。此计算方法只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此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航空安全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惩规定》同时废止。

  

  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印发

赵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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