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日),南航方面发布消息,继2008年1月1日(出票日期),南航上调内地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间的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后,从2008年2月1日(出票日期)起,南航将再次上调自香港、澳门、台湾至中国大陆的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
具体为:自香港、澳门、台湾至中国大陆由单程113港币、来回程226港币上调为单程123港币、来回程246港币,或其他相应等值货币。自中国大陆至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的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仍为单程113港币,来回程226港币,或其他相应等值货币。
据悉,本次燃油附加费将按航段收取,各类旅客无任何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