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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没与飞行员签劳动合同,法院一审判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败诉
众多媒体高度关注航空公司与乘飞员劳务纠纷一案
日前,成都双流县法院对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与3名飞行员3起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两起作出判决:由于国航没有与飞行员签订劳动合同,判决飞行员在辞职时对航空公司不作任何赔偿。
律师称,这种因没签劳动合同而导致航空公司败诉的“飞行员辞职”纠纷在全国还是首例。
提出辞职
飞行员被追讨培训费
1990年8月,陈勇进入原中国西南航空公司重庆分公司从事飞行工作。1996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00年12月6日,陈勇调到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但新公司没与他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去年7月6日,飞行员陈勇向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提出辞职。国航多次给陈勇做工作挽留。去年8月7日,陈勇向双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决国航为他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国航立即提起反诉,要求陈勇附条件支付违约费和培训费。
去年11月6日,《仲裁裁决书》出来了,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去年8月5日终止,国航为陈勇办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但是,陈勇也需支付51719.83元人民币、3734.03美元、1053.66欧元培训费赔偿金。
提起诉讼
国航向飞行员索赔210万
国航觉得,裁决裁定的赔偿金太少,而且根本没有达到留下飞行员的目的。去年12月27日,国航将陈勇起诉到双流县法院,要求判决陈勇赔偿210万元。
国航称,按照民航总局的量定,飞行员的初始培训费为70万元,每年递增20%,最高计算10年,即飞行员违约,付给航空公司最高补偿金可达210万元。
法院判决
没签合同国航得不到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勇从最初的西南航空重庆分公司到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双方应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因此国航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国航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日前,双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勇与国航解除劳动关系。驳回国航要求陈勇支付赔偿费的诉讼请求。
相关判决
劳动合同都是关键因素
与陈勇被索赔一案几乎同时发生的,还有两起劳动争议纠纷。李怀远、李斌均因向国航提出辞职被国航起诉,李怀远被索赔99万余元,李斌则被索赔101万余元。李怀远没有与国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法院同样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李怀远不需要对国航进行赔偿。
而李斌与国航签订了劳动合同,他与国航日前已达成庭外和解,向国航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目前,在法院已经判决的两起纠纷中,国航都已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据成都晚报今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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