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安徽分公司飞机驾驶员梁承善不服被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休批复一案,近期由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梁承善是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一名飞机驾驶员。1972年进入单位工作至今。2008年2月15日,东航安徽分公司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了《关于梁承善同志退休审批的请示》和省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申报花名册。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后,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原告的出生时间为1948年2月,认为梁承善同志符合退休条件,同意按审定的时间退休(即2008年2月)。
而梁承善认为,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均为1948年12月30日,且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登记的出生日期也是1948年12月30日,到2008年12月30日才年满60周岁,退休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0日,而不是2008年2月,被告作出的批复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错误的。
被告则认为其在审查原告的出生日期时,发现原告的档案中先后出现1948年2月、1948年7月、1948年12月、1949年2月、1949年12月五种不同的出生日期记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8号《通知》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因此,被告省劳动厅具有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工作的法定职责。虽然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权威性,但梁承善的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均为1948年12月30日,与其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相一致,被告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认定原告的出生日期为1948年2月并无不妥。原告要求依法撤销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由于在上诉期内,该判决目前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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