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中国民航局下发了《关于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加强延误航班服务采取特别措施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只要发生了航班延误,旅客均可以无条件签转到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上。
奥运期间航班因天气延误也需解决旅客食宿,这是一件好事。据介绍,在以往的航班延误服务中,对于天气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帮助旅客联系宾馆,住宿费由旅客自己承担。对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延误时间在4个小时之内的,航空公司没有补偿责任。而此次出台的规定,提出了无论任何原因造成航班延误,航空公司都要及时、免费为旅客安排餐食、住宿等服务,这样的要求是以前从未有过的。
但既然认为“航班因天气延误也需解决旅客食宿”的做法合理,为什么又把时间段仅仅局限在奥运会期间呢?既然奥运会期间可以提供这样的服务,平时当然应该也能。事实上,这不过是民航部门的一贯做法而已,他们执行的就是 “国际半例”——只执行对自己有利的那一半。
比如说机票超售现象就是典型的例子。今年2月,两名乘客准备搭乘南方航空的客机从武汉返回北京,但在登机时被南航工作人员告知,他们所买的机票是超售的,该航班已经满员,无法再搭乘两人。两乘客认为超售行为耽误了他们的行程,遂将南航及售票单位诉至法院索赔。法院一审判决南航赔偿相当于机票价格的赔偿金。对此,南航在法庭上辩称,超售机票是国际惯例,公司已经将两名乘客送到目的地,他们没有机票损失,而且事发后公司立即向他们道了歉,并为他们安排到另一航班,还将其经济舱升为头等舱,提高了服务标准,因此不同意赔偿。
超售机票确实是一个 “国际惯例”,在欧美国家非常流行,不过人家不但事前会告知,一旦需要改乘其他航班了,更有明确的补偿机制。因此,有些不急于赶时间的人还特意购买超售机票,因为那样即可以到达目的地,还有获得额外补偿的可能。但国内的航空公司却是事前不告知,事后不赔偿,超售机票的比例还明显高于国外同行。
同样的事例发生在上个月,一个从徐州飞往广州的南航班机竟然5改起飞时间、航班延误达22小时。对于机上110多名乘客提出的赔偿问题,南航一名负责人表示每个乘客已在徐州机场获得200元补偿,若要进一步赔偿则需通过法律裁定。
对于这样严重侵害旅客利益的行为,国内的航空公司在进行补偿时却偏偏又不讲究所谓的 “国际惯例”了,由此可见,仅仅是在奥运期间才执行的“航班因天气延误也需解决旅客食宿”,在奥运结束之后多半不会再考虑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赵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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