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下载PDF文件: 更换部件并修改维护手册时限.pdf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A109E系列飞机
注1:本适航指令适用于上述所有型号的飞机,不管本适航指令要求所涉及的区域是否经过改装、更换或修理。对那些经过改装、更换或修理的飞机,如果所做的改装、更换或修理影响本适航指令要求的实施,飞机所有人/营运人必须按照本适航指令D段要求获得等效的符合性方法。其要求中应包含所做的改装、更换或修理对本适航指令所针对的不安全状态的影响的评估;而且,如果该不安全状态没有被消除,其要求中应包含针对这种不安全状态的具体的建议措施。
参考文件:
FAA AD 2002-21-12 修正案:39-12918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因主传输组件和支撑、尾桨组件、主旋翼控制螺栓或机身左侧升降舵的某些部件失效,导致丧失飞机的可控性,要求在100个小时的使用时间(TIS)之内完成下述工作,已完成者除外:
A、在本指令表1规定的时限之前,用适航的零件更换表1中的每个零件:
表 1
零件名称 件号 使用时间(小时)
(1)主传输从动齿轮 109-0403-05-111 6100
(2)主传输驱动齿轮 109-0403-04-3 8300
(3)主传输轴组件 109-0405-76-107 25000
(4)尾桨保持带组件 109-8131-07-1 1800
(5)尾桨毂组件 109-0131-06-7 3000
(6)尾桨90度齿轮箱从动齿轮 109-0433-01-107 6100
(7)尾桨90度齿轮箱冕形齿轮 109-0443-01-103 11700
(8)主旋翼控制螺栓 109-0110-90-103 5000
(9)机身左侧升降舵 109-0200-02-93 4400
(10)主传输支撑后连杆 109-0325-03-113 35000
(11)主传输支撑下安装座 109-0325-08-1 30000
B、本指令通过将零件时限设定或减少为表1所规定的时间来修定维护手册中适航限制部分。
C、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航空器,不得进行特许飞行。
D、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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