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煤油消费税的转嫁与最终归宿 2006年3月的消费税改革是自94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油类产品税目也有重大调整,设成品油税目,将汽油和柴油列为子目,除此之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其中柴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税率为0.1元/升,其余均为0.2元/升(含铅汽油为0.28元/升)。但是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纳入征收范围后如果征收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适当缓冲对价格的影响,对新增的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先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 我国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但是作为可以转嫁的流转税,最终税负将会全部或部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下面的分析将得出航空运输企业和消费者最终将分别承担多少税负。 1.从航油生产企业到供油企业 航油生产和供应的企业属于垄断行业。在垄断市场条件下,厂商同样也要遵循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