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杂志2008年第05期,作者:黄志平 崔浩林 凡丽明
事故是人们在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过程中违背客观事实或科学规律所受到的惩罚与教训,事故又是强迫人们必须接受的最真实、最现实的“科学试验”。澳大利亚和美国等航空发达国家空中相撞事故蕴藏着丰富的经验、教训、知识和新课题。本文运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选取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从有限的、看似杂乱无章的空中相撞历史数据中,揭示空中相撞事故的整体特征,找出其内部隐蔽着的规律性,以期对我国军民航防相撞工作和理论研究有所启示。
一、澳大利亚空中相撞事故 从1961年至2003年期间,澳大利亚通用航空共发生空中相撞事故37起,共涉及航空器共74架。其中,60架是小型单发飞机,5架是中型双发飞机,1架直升机,7架滑翔机和1架轻型飞机。体育航空飞机共发生空中相撞26起,主要发生在滑翔机之间。在涉及的74架航空器中,共有33架航空器彻底损坏。整个空中相撞事故中,共死亡46人,其中,28人死亡于飞机与飞机之间的空中相撞,5人死于飞机与直升机空中相撞,13人死于飞机与滑翔机空中相撞(其中10人是飞机上的人员)。平均每一次空中相撞事故死亡1.2人。有19%的空中相撞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相撞的两架航空器上都有人员死亡的事故共6起,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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