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杂志2008年第08期,作者:张东培
自2002年几大航空集团重组以来,各航空集团内部专业化公司或体系都在进行着进一步整合。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工程系统是一个专业化程度高、系统复杂、整合难度高的系统,其中质量体系的建设是重要的一环。航空营运人维修工程体系的整合本着安全、稳定和效率的宗旨,正在局方和航空营运人的努力下,稳步推进。维修工程系统的整合难度大、头绪多。在强调质量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本文将从笔者经历的国航维修工程系统整合的经验,结合实际质量审核工作的开展,对航空营运人维修工程质量审核体系的建设进行探讨。 一.现有规章对质量审核体系的要求及职责范围 1.CCAR-121和CCAR-145部规章要求建立质量审核体系 对于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工程体系中的质量审核,在以下规章中都有要求: -CCAR-121R2 121.366 条规定(7) 质量管理:其中至少包括质量管理政策、对各类人员和单位评估、单机适航性状况监控、质量审核、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CCAR-145R3 第145.26条 自我质量审核系统:维修单位应当建立一个符合下列规定的独立的自我质量审核系统,或者将自我质量审核功能赋予其质量部门,有计划地评估本单位维修工作对本规定要求的符合性,验证质量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并进行自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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